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的规制与解读----《九民纪要》系列之一
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e7789951e4f72433.aspx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类金融业务实践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主体及认定方式

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 以盈利为目的
  •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经常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职业放贷人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是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职业放贷人实施的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借款人应归还本金,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

对“职业放贷人”审查认定的三个关键点——以19件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为例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30_626682.shtml

“职业放贷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的认定标准

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一种是出借行为主要发生于亲属之间,例如出借人生活富裕,经常出借资金帮助亲友,借贷双方之间不光认识,还存在超出一般民事交往关系的亲属关系,这种情况下出借款项的主要目的是扶亲济困、人情往来,不是牟取利益,更不是以借贷为非法营业手段,因此不属于“职业放贷人”;另一种是出借行为发生于公司、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如某公司向员工普遍性提供贷款,帮助员工购房购车或正常购买公司产品,这种情况下出借款项的主要目的是密切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强化单位与员工之间相互依存,本质上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因此也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不能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行为的司法认定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5/id/7963654.shtml

借贷行为具有经营的目的

出借人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借款合同存在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约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职业放贷人时,一般应结合案件情况,分别从借贷次数、诉讼次数、合同格式化程度、主体性质、关联关系、不特定性等不同方面审查是否具备营业性要件。

民间借贷新规解读(一):“职业放贷”认定标准探析
https://www.chinalawinsight.com/2020/10/articles/dispute-resolution/民间借贷新规解读(一):职业放贷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新规解读(二):“职业放贷”之法律责任https://www.chinalawinsight.com/2020/10/articles/dispute-resolution/民间借贷新规解读(二):职业放贷之法律责/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凡有“职业放贷”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依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职业放贷”的刑事责任分析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发布的《非法放贷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职业放贷”的相关刑事责任。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即“职业放贷”行为符合该条“2年、10次”标准且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条则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同时符合一定数额标准、人数标准和后果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由原来的“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以4倍LPR界定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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