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制度

对股东而言,要避免被穿透,需要保证公司:

  • 人格独立
  • 财产独立(股东及投资的各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需要账目清楚、资金往来合理等)
  • 人员独立(董监高尽量不要出现相互兼任)
  • 决策独立(公司的各项决策依据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作出,避免出现股东直接操纵公司的经营管理)
  • 场所独立(股东与公司经营场所尽量分开,避免混用同一场所等)

对债权人而言,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需要找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行为,进而利用穿透制度让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资金的频繁往来,是否存在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是否存在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各公司之间财产无法区分;是否存在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各公司之间利益不清等事项。

无滥用,不穿透”,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若股东遵守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则享有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而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则股东享有的有限责任保护将会被穿透,从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只要不出现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就不会被穿透。合法经营,守正创新,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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